張貼日期: 2020-08-28 12:52:12 點閱:481
彰化縣立溪陽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1090828校務會議通過
1090828實施
1090828修訂
一、 實施依據
(一)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。
(二) 依據「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規定,各校應於109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「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,邀集教師、家長、學生代表討論訂定後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。後續得持續集意見並循民主程序修訂改善。
二、 目的
(一) 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 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 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(二)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 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三、 溪陽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(一)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三) 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,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、社群聊天通訊、通話、攝錄影、發文等應用軟體或 Apps。
(四) 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,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,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不影響其他同學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,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五) 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(六) 學校列管之行動載具借用應向教務處登記申請,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,並現場點收完畢;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解行動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,繳回前,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之內容、檔案及應用軟體。
(七) 借用行動載具,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成設備損壞,經查證屬實,損壞者須全額賠償。
四、 溪陽國中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 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設備到校應自行妥慎保管,若有遺失,應自行負責;若使用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 有符合下列情事者,除依本校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加重議處外,必要時依法處理:
1. 利用行動載具設備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。
2. 以行動載具設備拍照、錄音或攝影功能行惡作劇、偷拍,造成他人不法侵害。
3. 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。
4. 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違犯重大校規,而本校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未規定者,得由學務處召開臨時委員會討論處理。
五、 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決議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