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1-03-15 15:54:58 點閱:329
主旨: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依據: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第五、六章。
四、國防部108年7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「後
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年以上之現
職專任教師(含兼任主任、組長),經審查核定者,申請教師緩
召(未屆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
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
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
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二、校長四款逐召:現任公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。
三、緩逐召作業處理時限:
(一)公告:民國110年3月16日至民國110年4月15日。
(二)宣傳:民國110年3月16日至民國110年4月30日。
(三)受理申請:民國110年4月1日至民國110年10月31日。
四、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:合格教師證、畢業證書、專任教師聘書(教師兼
任主任、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)、退伍令、國民身分證等影
本證件,及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(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
可併計)。
(二)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至民國110年者):
專任教師聘書(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)、
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)。
受理單位:向本校人事室辦理。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逐召有案(截止至民國110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
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(110年10月3I日前)提出申請,逾期
未申辦者,將於111年1月1日起註銷其核定之緩逐召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