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新版Q&A一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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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


張貼日期: 2021-05-07 10:15:50  點閱:401

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總處)110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21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簡化內容並便於理解,經總處盤點並精簡旨揭Q&A,輔以圖像化方式呈現。
三、住地區天然災害因素無法到校上課,如經學校覈實 給予「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」,依縣府同意學校得視經費使用情形,為教師安排代課並支付代課鐘點。

四、兼任、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部分:「彰化縣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要點」略以,兼 任、代課教師鐘點費計算方式未滿一月者係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,代理教師連續代理期間未滿三 個月者,待遇以實際代理日數計支;準此,兼 任、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其課務得由學校代為處 理,惟其鐘點費或代理薪給由代授教師支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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