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1-08-10 14:22:42 點閱:566
凡設籍於彰化縣滿一年以上之優秀自強學生,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
一、 國中組:目前就讀於彰化縣立國民中學(含縣立高中國中部),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(甲等)以上(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),操行成績(或綜合表現)八十分(甲等)以上,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。
上述學期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則不得申請。
獎學金每學年錄取名額及金額如下:國民中學學生:四十名。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。
一、 申請書乙份。
二、 學生證影本(正、反面,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,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出具在學證明)。
三、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(單)正本乙份(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加蓋證明章)。
四、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五、 清寒證明:二擇一
1. 鄉(鎮、市)公所出具之(中)低收入戶證明。
2. 未達鄉(鎮、市)公所(中)低收入戶資格但家境確實清寒者,可經由學校證明而推薦,但一校至多推薦兩位。
*申請書及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表格可自本會網站下載:
期限: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日止提出申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