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1-09-28 14:40:28 點閱:334
一、本 要點 所稱 自強 係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
(一) 依 社會救助法 規定,經 彰化縣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 為 低收入戶 或 中低收入戶 者。
(二) 依內政部 「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」 規定,經核定為甲、乙、丙級扶助家屬。
(三) 符合 「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」 第肆點 第一項第一 款 至 第 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, 經 本府 社政單位認定 者。
(四) 家庭遭遇變故,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。
二、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,符合下列規定之ㄧ,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:
(一) 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(等第為甲等以上),且綜合表現良好。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。
三、 每名獎學金金額(新臺幣計)如下:
國民中學學生:五千元。
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,以智育(學業成績)成績高低排列錄取;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;成績均相同時,由該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。
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(一) 申請書一份。
(二) 學生證影本(正、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)。
(三)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(單)一份(請學校加蓋證明章)。
(四)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。
(五) 戶口名簿影本(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)或戶籍謄本一份。
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 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(即 國中一年級 上學期 繳 送 國小畢業成績